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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加强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本着“规范用车、节约开支、确保安全”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务用车指隶属于校长办公室管理的车辆。

第三条学校办公室所辖车队负责学校公务车辆管理工作,车队实行学校办公室领导下的队长负责制。车队队长负责车队驾驶员的思想教育、业务管理及培训工作,负责掌握车辆的运行状况,并具体负责车辆的安全行驶工作。

第二章 车辆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依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及上级有关规定使用公务用车。

第五条 按照相对稳定的原则配置一辆公务用车(不指定车辆,学校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以保证财务处取送款项使用。该车辆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辆公务用车保证学校取送机要文件。

第七条 通勤客车优先保证教职工通勤,实行收费管理。收费标准1元/人/次,由教职工本人乘车时刷取校园卡支付。

第八条 市区内教学、科研、外事等活动用车需经学校办公室主任签字审批;

市区外用车原则和审批程序:1.不便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2.牡市所属区域200公里以内的教学活动用车,由本部门主管领导、办公室主管领导签字审批。3.其它特殊情况市外用车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九条 从严控制公务接待用车,实行派车签单制度,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由用车人签字确认。车辆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负责调动。相关费用按财务规定报销。

第十条 驾驶员外出返回后,车辆钥匙一律上缴学校办公室副主任处,待下次用车时领取;车队队长保留备用钥匙一套,仅可用于车辆日常维护使用。

第十一条 严禁公车私用,一经发现,驾驶员调离本岗位由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工作,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章 车辆维修与保养

第十二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和保养。车辆维修点在学校纪检部门的监督下由学校办公室会同国资、审计等部门实地考察论证后确定。

第十三条 驾驶员负责车况的日常检查工作。出车前要检查汽油、机油、防冻液、制动、转向、灯光、喇叭、轮胎、随车证件等是否存在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行车安全。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若不能排除故障,应及时申请修理,不得带故障出车。

第十四条 车辆进厂维修或更换零部件时,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和修理意见,经车队队长鉴定并做出价格预算,小型维修(2000元以下)须经办公室副主任审核,主任审批签字后方可修理;大型维修(2000元及以上)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修理。驾驶员凭维修单,同车队队长、1名办公室成员共同到车辆指定维修点维修。车辆维修、更换下的废件需上交车队,作为维修证明。维修车辆经验收合格后由办公室凭维修单统一结算维修费用。

第十五条 车辆在行驶途中出现故障急需维修的,应及时向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报告,经批准后维修,并由用车人员签字证明。事后认真填写车辆维修单。不按程序擅自办理的,相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车辆保险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耗材、燃油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车用耗材实行统一购置制度。车用耗材(机油、轮胎、电瓶等)需要更换或者用完时,车队队长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由办公室到指定维修点统一购置更换。

第十八条 严格规范车辆燃油管理。严格控制车辆燃油使用,每车视车型、车况核定该车耗油量,由办公室综合科定期抽查车辆用油情况。

第十九条 车辆在市区实行定点加油,由办公室1名工作人员、加油员与车辆驾驶员共同参与;长途行车需在途中加油的,经办公室副主任同意后加油,凭加油正式发票报销;加油员要对车辆行驶里程、加油时间做详细登记。如发现燃油外流,将追查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