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牡丹江师范学院禁烟工作管理规定

牡丹江师范学院禁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营造教书育人的清新校园环境,根据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禁烟范围

第二条学校所有公共建筑物内一律禁止吸烟,也不得设置吸烟室。

第三条学校在远离师生集中场地和必经通道的区域,临时设置若干吸烟区,今后吸烟区将逐步取消,逐步实现校园全面禁烟。

第三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常务工作和后勤工作的副校级领导任副组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禁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禁烟的组织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监察处、团委五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学校禁烟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所辖区域的禁烟工作由各单位负责;校内各类商服网点的禁烟工作由后勤管理与服务处负责。

第六条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非教学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禁烟工作第一责任人,并落实一名兼职禁烟督察员,切实做好禁烟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七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吸烟有害的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有吸烟习惯的师生戒烟。

第八条禁烟工作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要利用课堂、讲座、党团活动等对学生开展禁烟教育。

第五章 督导检查

第九条学校禁烟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对禁烟工作进行抽查,各单位禁烟工作责任人和兼职禁烟督察员要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禁烟工作进行日常检查。

第十条对违反禁烟规定的师生员工,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个人及所在单位本年度校内先优评定资格。

第十一条举报电话:0453—6511313、6515766。

第六章

第十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禁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