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信访工作 - 信访工作制度 - 正文

牡丹江师范学院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牡师发〔2022〕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来信来访,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信访工作和维护信访秩序,强化学校能力作风建设,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教育信访工作办法》、《黑龙江省教育厅信访工作规则(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与学校相关的组织或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并在职权范围由学校处理的各类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师生员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四条 学校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帮扶救助相结合。

(三)坚持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与信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原则。

(四)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努力将信访事项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公平、公正、公开处理信访事项,为师生员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反映问题、意见、建议或投诉提供便利,接受群众监督,做好信访工作。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坚持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到要事先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构建学校党委统一领导、行政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信访工作负总责;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学校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处理本单位的信访事项。

第七条 学校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落实信访工作“四个体系”要求,建立健全学校信访信息分析研判、重大信访事项协调处理等工作机制。

学校党委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和学校信访工作。其职责是:

(一)代表学校受理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学校各单位交办、转办信访事项,协调、督促信访事项的落实。

(四)对学校各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认可处理意见,提出复查的,提交学校信访联席会议进行复查。

(五)调查研究重大信访事项,分析学校信访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

(六)完善学校信访工作规章制度,规范信访工作流程。

(七)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和信访风险研判,及时向学校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

(八)负责考核学校各单位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学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有关信访工作规定,负责做好本单位信访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服务。

(二)负责学校交办的以及师生员工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三)负责按时提交学校转办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及回复意见。

(四)负责健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化解机制,排查师生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并落实化解责任,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五)分析、研究本单位信访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学校建立专兼结合的信访工作队伍,各单位应确定一名信访工作人员,及时、妥善处理本单位信访事项。其职责是:

(一)遵守信访工作和群众工作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热情周到、尽职尽责、保守秘密。

(二)依法按程序登记、受理、办理师生反映的信访事项,并做好疏导解释工作。

(三)认真办理领导批办、交办的信访工作事项,按规定上报办理情况。

(四)耐心倾听意见,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到位,不推诿、敷衍和拖延。

(五)发生集体访、信访负面舆情或者因信访问题引发的极端事件时,及时处理并报告。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受理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遵循逐级信访的原则,先向责任归属部门反映。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 人。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到党政办公室提出信访事项的,涉访单位应指派相关负责人联合接访。

第十 学校各单位应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已经调查核实的信访事项,应明确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文件规定的,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信访人接受情况及处理途径与程序;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文件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文件规定的,不予支持。

需学校答复信访人的,承办单位先拟出书面答复意见报送党政办公室,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后予以答复;受理信访事项的单位直接予以答复的,书面答复意见须抄送学校党政办公室。

第十二条 对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登记、受理,报学校主管领导签批后,向相关单位交办、转办。对涉及面广、复杂的信访事项,报学校主要负责人签批后,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协调,召开学校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对学校党政办公室交办、转办或各单位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须向党政办公室和信访人说明情况,经学校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对上级转送、交办及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应按上级部门要求和领导指定的期限办结。

第十  信访人对学校各单位处理意见不认可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天内,书面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提出请求复查。学校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天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十 学校坚持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学校职责管理范围的;

(二)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重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三)已经、正在和应当依法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按程序处理。

对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一)已经复查、复核终结的;

(二)信访人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认可,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请求的。

第四章  信访事项督办与考核

第十 学校建立健全信访督办工作责任制,及时检查信访承办单位办理情况。学校党政办公室发现各单位在处理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促提醒,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况。

第十 被督办单位收到学校改进建议后应当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 对学校督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需7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情况,由本单位信访工作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 信访督办采取网络督办、电话督办、约谈督办、发函督办、实地督办等方式,提出改进建议,推动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纳入学校高质量发展增值性评价考核的责任清单,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学校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信访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信访工作人员在接访和办理信访事项时,应严格遵守保密、回避、时限等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秉公办事,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及时向学校信访办公室通报信访事项的处理进程和结果;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同时应立即向学校党政办公室通报,并按程序报告单位主管校级领导。

二十  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学校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二)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

(三)侮辱、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或者毁坏他人财物;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五)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七)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学校安全的行为。

信访人若违反以上规定,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学校保卫部门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予以制止;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学校保卫部门将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六章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第二十 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责任制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师生利益,导致信访问题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六)违反规定将信访人揭发控告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揭发控告人或单位,造成信访人被打击、报复、陷害尚不构成犯罪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行为。

第二十 对前款涉及的集体责任,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 根据情节轻重,对涉事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 学校各单位信访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

三十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一 本办法自学校党委常委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