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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保密工作制度

牡丹江师范学院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全校师生员工都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依法依规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保密与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全校性保密规章制度;确定学校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培训等工作。

学校保密与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与网安办),设在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校各单位要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保密宣传教育、管理等工作。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总责,并专门确定一名保密员。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内部事项”。上级下发的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按其标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第七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及时根据定密的法定程序,由承办人按国家保密局会同各部委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相关规定,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报学校保密办,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需要延长保密期限或提前解密的,由原确定密级单位提出意见,按规定报主管领导审批。

保密期限届满的,应履行相关的解密程序后方可解密。

第九条 学校工作列为涉密或内部事项的有:

1.参加上级党政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文件、记录;

2.学校党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保密工作的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

3.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专项工作会议的会议记录及有关资料;

4.干部人事档案;

5.学校科研成果中经确定需要保密的资料;

6.由国家教育部高教司主办的全国性的教学考试及研究生招生考试部门在考试前未启用的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

7.由学校主办的全校性教学考试、人事招聘考试、干部晋升考试等在考试前未启用的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

8.贵重物品、现金、财物票证等;

9.查处违法案件的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和讨论记录;查处过程中掌握的各类证据,以及未公布的调查报告、处理决定和内部通报;

10.违纪案件的检举、控告材料和检举被告人、举报人、证人的姓名、住址以及可危害其它安全的有关情况;

11.尚未出台的机构设置、干部人事调整方案;

12.校领导决定需要保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条 学校保密工作涉及十一项具体工作制度。

(一)学校保密与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保密工作制度

1.学校保密与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保密工作;

2.学校保密与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1—2次会议,研究、部署学校的保密工作;

3.根据分工调整情况,及时调整学校保密委员会及其办公机构,确保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到位;

4.大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活动,并定期组织校内保密工作检查,堵塞一切泄密漏洞;

5.处理学校泄密、窃密事故。

(二)文书保密制度

1.一切文件收入和发出必须登记在册,不允许任何人不经登记擅自带走文件;

2.凡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原则上不能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须严格遵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经校保密委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3.复印后的密级文件、资料必须严格登记,须加盖学校党政公章和保密与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公章,须按原件的同等保密要求严格管理;

4.学校党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保密工作及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专项工作会议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相关存档材料,须经学校保密与网安办主任、保密与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逐级批准后方能查阅;

5.绝密级文件、资料等,必须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定期回收、上缴,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6.每半年清理一次文件、资料,清理时必须履行登记审批手续。

(三)会议保密制度

1.召开各种带有保密内容的会议不得携带手机等各种通讯设备,会前需将手机等通讯设备交由专人保管;

2.凡带有保密内容的会议,要严格控制参会人员范围,并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要求,严守保密纪律;

3.要严格管理带有秘密内容的会议记录,凡有规定不准记录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一律不得记录和录音。

(四)宣传、出版保密制度

1.一切秘密以上的文件、资料,不得在任何媒体上公开;

2.一切秘密以上的文件、资料的内容,不得在刊物中刊登;

3.校内各种出版物要严格把关,出版主编要负责出版物的保密审查工作;

4.校内各部门网站要严格把关,保密与网安办、党委宣传部要负责网站的保密审查工作。

(五)涉外保密制度

1.涉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保密法规和学校的各项保密制度;

2.凡向外籍人士提供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等,必须经学校保密办以及上级保密部门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3.一切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设备等,必须严格管理,不得随意让外籍人士接触;

4.涉外工作人员不得携带密级文件、资料参加任何涉外活动。

(六)电子信息保密制度

1.凡带有秘密信息及保密内容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必须有专用的保管地点、锁定密码、专人保管,各项管理要符合保密要求;

2.对电子信息人员要加强保密意识教育,并要落实岗位责任制。

(七)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省、教育厅及市保密办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规定,接受上级及市国家保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涉密计算机严禁接入互联网;

3.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岗位责任制,指定安全保密责任人。网络主机管理必须专人负责;

4.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联网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接受学校保密与网安办的保密审查和监督;

5.网上如发现涉密信息,应及时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学校保密办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6.建立检查监督制度,定期对校内网络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格堵塞泄密漏洞。

(八)科技保密制度

1.凡含有保密内容的科技科研成果、专利、设备、资料、著作,必须登记造册,严密管理;

2.凡属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专利及产品,必须专人保管,严格管理;

3.未经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任何科技秘密。

(九)通信通讯保密制度

1.严格执行密级文件、资料等的传递保密制度,必须专人负责,履行签发签收手续。

2.传递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时,必须用专人专车接送,如传递绝密级文件、资料的,必须加派一人伴送;

3.不得用手机、固定电话、明码电报等形式传送密级文件的内容;

4.涉密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予的手机,用于公务活动的3G手机必须选用国内品牌手机,并在学校保密办备案;在涉密活动中严禁携带4G手机;

5.严禁使用具有3G、4G功能的手机、平板电脑等谈论、传输、处理、存储涉密信息,严禁将具有3G、4G功能的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连接涉密计算机。

(十)查阅文件、资料保密制度

1.非阅文范围内的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密级文件、资料等须经学校保密与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保密与网安办主任、保密与网安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办理登记手续;查阅后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法规,严守国家秘密;

2.查阅密级文件、资料时,只准在保密室(或档案室)内查阅;

3.查阅密级文件、资料时,不得摘抄、复印,确需摘抄、复印的,必须经校保密委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干部保密制度

1.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教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应做到以下几点:

(1)不泄露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3)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4)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5)不在私人通讯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内容.

(6)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参加社交活动。

(7)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

(8)不在接受来访和采访活动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9)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及时清退、归档。

2.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涉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3.涉密人员及正处级以上干部必须执行《保密承诺书》,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要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本单位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并做好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参加涉密会议,应遵守会议规定的保密要求。

第十四条 在拟稿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内部事项”时,拟稿人应在报告上标出密级、保密期限或“内部”字样,确保签发、打印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底稿按拟稿时提出的密级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如接受境外机构、团体、个人,及其委托的社会调查,须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社会调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或学校“内部事项”。

第十六条 各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切实作好涉密人员管工作,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并对离开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脱密期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泄密隐患和泄密情况,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学校保密与网安办。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学校对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学校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校保密与网络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共牡丹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4年12月26日